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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常見執(zhí)法問題辦理
2022-10-26 08:55
來源:政華公考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常見執(zhí)法問題辦理

1、超范圍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guī)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對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常見的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而對于雇兇傷害他人的;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等不宜調解處理的情形,則不得適用治安調解。實踐中,有的辦案單位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也進行調解處理,同樣涉及超范圍調解的問題。

2、事實不清即調解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有的辦案單位過分依賴調解結案,但忽視了前期的調查取證,該取的證未及時調取,導致事實不清,陷入調解無法達成,處罰證據不足的尷尬境地。

3、超時限調解

根據相關規(guī)定,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不是唯一的結案方式,對于經過調解,發(fā)現案件不具備調解基礎,雙方當事人也沒有調解意愿的,就沒有必要久調不決,畢竟警力有限,強扭的瓜也不甜。

4、調解協(xié)議未履行即結案

根據相關規(guī)定,治安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xié)議。達成調解并已履行的,應當予以結案。對雖然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但當事人未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行政案件,不得結案。工作中,對于調解處理的案件,辦案人員應注意收集調解履行的相關憑證,如收條等材料。

5、對未成年人當事人未通知監(jiān)護人即調解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給予了特殊保護。根據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6、嫌疑人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

根據相關規(guī)定,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并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但是,違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調解。

7、調解后未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xié)議。對于調解協(xié)議當場履行,或當事人當場履行調解協(xié)議,即使雙方當事人都表示不需要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法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8、對當事人自行和解一律認可,不予處罰

對符合治安調解適用條件的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后,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所以,對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公安機關并非要一律認可,不予處罰,而要嚴格審核是否具備上述條件。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相關規(guī)范全梳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2018年11月25日)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zhí)幚怼?/span>

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xié)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八十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寫明委托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八十三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一百八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xié)議。

調解協(xié)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fā)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jié)、結果等情況、協(xié)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xié)議書一并歸入案卷。

第一百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后,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guī)范》

2007年12月8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xié)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zhí)幚怼?/span>

第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 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 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xié)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 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第九條 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治安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xié)議。

第十一條 《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fā)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jié)、結果等情況;

(三)協(xié)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

《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調解協(xié)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xié)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xié)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xié)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 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tǒng)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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