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干貨: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考點匯總
【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有考點匯總 | |||||||
調解 | 第9條 |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
處罰種類 | 第10條 | (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 |||||
不予處罰 | 第12條 第13條 | 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 |||||
應當處罰 | 第13條 第15條 |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 |||||
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 第9條 第12條 第14條 第19條 |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 |||||
從重處罰 | 第20條 |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 |||||
不再處罰 | 第22條 |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
回避 | 第81條 |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 |||||
傳喚期限 | 第83條 | 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 |||||
檢查 | 第87條 第88條 |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 |||||
扣押 | 第89條 | 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 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 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 |||||
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 第96條 |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 |||||
辦案期限 | 第99條 |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
收繳 追繳 | 第11條 |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 |||||
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 第21條 |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 |||||
合并執(zhí)行 | 第16條 |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 |||||
序號 | 案由 | 法律條文 | 處罰種類、幅度 | ||||
一、擾亂公共秩序 | |||||||
1 | 擾亂單位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2 |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2項 | |||||
3 |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3項 | |||||
4 | 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 第23條第1款第4項 | |||||
5 | 破壞選舉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5項 | |||||
6 | 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7 |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
8 | 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
9 | 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 第23條第2款 | |||||
10 | 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
11 | 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 | 第24條第1款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guī)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xiàn)場。 | ||||
12 | 違規(guī)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 | 第24條第1款第2項 | |||||
13 | 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 | 第24條第1款第3項 | |||||
14 | 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 | 第24條第1款第4項 | |||||
15 | 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 | 第24條第1款第5項 | |||||
16 | 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 第24條第1款第6項 | |||||
17 | 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 第2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8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 第25條第2項 | |||||
19 |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 第25條第3項 | |||||
20 | 尋釁滋事 | 第26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21 |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 | 第27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22 | 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 | 第27條第1項 | |||||
23 | 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 | 第27條第2項 | |||||
24 | 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 | 第28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5 | 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 | 第28條 | |||||
26 |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 第29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7 | 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 | 第29條第2項 | |||||
28 | 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和應用程序 | 第29條第3項 | |||||
29 |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 | 第29條第4項 | |||||
二、妨害公共安全 | |||||||
30 |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 | 第30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1 | 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后不按規(guī)定報告 | 第31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2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 第32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 ||||
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33 | 盜竊、損毀公共設施 | 第33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4 | 移動、損毀邊境、領土、領海標志設施 | 第33條第2項 | |||||
35 | 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 | 第33條第3項 | |||||
36 | 非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 | 第33條第3項 | |||||
37 |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 | 第34條第1款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8 | 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 | 第34條第1款 | |||||
39 |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 第34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40 | 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 | 第3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41 | 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 | 第35條第2項 | |||||
42 | 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 | 第35條第2項 | |||||
43 | 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第35條第3項 | |||||
44 | 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 | 第35條第4項 | |||||
45 |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 | 第36條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 ||||
46 | 違法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 | 第36條 | |||||
47 | 擅自安裝、使用電網 | 第37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48 | 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 第37條第1項 | |||||
49 | 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 第37條第2項 | |||||
50 | 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 第37條第2項 | |||||
51 | 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 第37條第3項 | |||||
52 | 違反規(guī)定舉辦大型活動 | 第38條 | 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53 |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 | 第39條 | 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 ||||
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 |||||||
54 | 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 第40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55 | 強迫勞動 | 第40條第2項 | |||||
56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第40條第3項 | |||||
57 | 非法侵入住宅 | 第40條第3項 | |||||
58 | 非法搜查身體 | 第40條第3項 | |||||
59 | 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 第41條第1款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60 | 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 第41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61 | 威脅人身安全 | 第42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62 | 侮辱 | 第42條第2項 | |||||
63 | 誹謗 | 第42條第2項 | |||||
64 | 誣告陷害 | 第42條第3項 | |||||
65 | 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 | 第42條第4項 | |||||
66 | 發(fā)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 | 第42條第5項 | |||||
67 | 侵犯隱私 | 第42條第6項 | |||||
68 | 毆打他人 | 第43條第1款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43條第2款所列三種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罰款 | ||||
69 | 故意傷害 | 第43條第1款 第75條第2款 | |||||
70 | 猥褻 | 第44條 |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71 |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 第44條 | |||||
72 | 虐待 | 第4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73 | 遺棄 | 第45條第2項 | |||||
74 | 強迫交易 | 第46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75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 第47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76 | 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 第47條 | |||||
77 |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 第48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78 | 盜竊 | 第49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79 | 詐騙 | 第49條 | |||||
80 | 哄搶 | 第49條 | |||||
81 | 搶奪 | 第49條 | |||||
82 | 敲詐勒索 | 第49條 | |||||
83 | 故意損毀財物 | 第49條 | |||||
四、妨害社會管理 | |||||||
84 | 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 | 第50條第1款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 ||||
85 | 阻礙執(zhí)行職務 | 第50條第1款第2項 | |||||
86 | 阻礙特種車輛通行 | 第50條第1款第3項 | |||||
87 | 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 | 第50條第1款第4項 | |||||
88 | 招搖撞騙 | 第51條第1款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 |||||||
89 | 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 第52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90 | 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 | 第52條第2項 | |||||
91 | 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 | 第52條第3項 | |||||
92 | 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 第52條第4項 | |||||
93 | 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 第52條第4項 | |||||
94 | 涂改船舶發(fā)動機號碼 | 第52條第4項 | |||||
95 | 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 | 第53條 | 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96 | 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 | 第54條第1款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97 | 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繼續(xù)活動 | 第54條第1款第2項 |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 ||||
98 | 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 | 第54條第1款第3項 |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 ||||
99 |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 第55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00 | 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 | 第56條第1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01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帶入危險物質 | 第56條第1款 | |||||
102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告 | 第56條第2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03 | 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 | 第57條第1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04 | 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 第57條第1款 | |||||
105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告 | 第57條第2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06 | 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 | 第58條 | 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07 | 違法承接典當物品 | 第59條第1項 |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108 | 典當業(yè)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 | 第59條第1項 | |||||
109 | 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 | 第59條第2項 | |||||
110 | 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 第59條第3項 | |||||
111 |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 第59條第4項 | |||||
112 |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 | 第60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13 |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 第60條第2項 | |||||
114 | 提供虛假證言 | 第60條第2項 | |||||
115 | 謊報案情 | 第60條第2項 | |||||
116 | 窩藏、轉移、代銷贓物 | 第60條第3項 | |||||
117 | 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 第60條第4項 | |||||
118 | 協(xié)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 第61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119 |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 | 第62條第1款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120 | 偷越國(邊)境的 | 第62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21 | 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 | 第63條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22 | 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 第63條第2項 | |||||
123 | 偷開機動車 | 第64條第1項 |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124 | 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 | 第64條第2項 | |||||
125 | 破壞、污損墳墓 | 第6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126 | 毀壞、丟棄尸骨、骨灰 | 第65條第1項 | |||||
127 | 違法停放尸體 | 第65條第2項 | |||||
128 | 賣淫 | 第66條第1款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29 | 嫖娼 | 第66條第1款 | |||||
130 | 拉客招嫖 | 第66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31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 第67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32 |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 | 第68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33 | 傳播淫穢信息 | 第68條 | |||||
134 |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 第69條第1款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135 | 組織淫穢表演 | 第69條第1款第2項 | |||||
136 | 進行淫穢表演 | 第69條第1款第2項 | |||||
137 | 參與聚眾淫亂 | 第69條第1款第3項 | |||||
138 | 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 | 第69條第2款 | 依照第69條第1款的規(guī)定處罰 | ||||
139 | 為賭博提供條件 | 第70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140 | 賭博 | 第70條 | |||||
141 |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第71條第1款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71條第1款第1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 ||||
142 |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 | 第71條第1款第2項 | |||||
143 |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栗殼 | 第71條第1款第3項 | |||||
144 | 非法持有毒品 | 第72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45 | 向他人提供毒品 | 第72條第2項 | |||||
146 | 吸毒 | 第72條第3項 | |||||
147 | 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 第72條第4項 | |||||
148 | 教唆、引誘、欺騙吸毒 | 第73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149 | 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 | 第74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50 | 飼養(yǎng)動物干擾正常生活 | 第75條第1款 | 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
151 | 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 第75條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