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煙花爆竹案件執(zhí)法參考(附:取證要點)
為嚴厲打擊非法燃放、制販、運輸、儲存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深入推進煙花爆竹禁售禁放管控工作,現(xiàn)將查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法律適用依據歸納整理如下:
一、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qū)域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對違法行為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對單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罰,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與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對個人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對違法行為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對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yè),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shù)匕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處罰,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由公安部門對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與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危險物質丟失不報),對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非法制造、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單位涉嫌前述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煙花爆竹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存儲、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八、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附:違法行為查處要點
(一)非法燃放行為
取證要點:
1.詢問違法嫌疑人。重點詢問燃放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周圍環(huán)境,查明是否在禁止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來源、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經勸阻繼續(xù)實施燃放行為的情況;燃放方式是否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其他參與燃放人員的情況等。
2.詢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詢問重點參照詢問違法嫌疑人的內容。對當事人拒絕承認的案件,盡量收集二名以上現(xiàn)場目擊證人的證言?,F(xiàn)場目擊證人可以是群眾、居委干部、社保隊員、執(zhí)勤民警等,如執(zhí)勤民警作為證人的,不應當參與案件辦理。
3.收集物證。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對現(xiàn)場遺留的煙花爆竹應當依法予以扣押。
4.制作現(xiàn)場筆錄和照片。應當對燃放人、燃放位置、燃放工具、燃放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等具體情況進行客觀記載;對燃放地點及已燃放的煙花爆竹遺留物應當拍照固定。
5.收集當?shù)叵嚓P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并附卷。
6.根據案件情況收集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如當場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人正在燃放煙花爆竹的,可以通過執(zhí)法取證儀、手機等設備攝錄現(xiàn)場視頻,或者調取小區(qū)監(jiān)控錄像等,并輔以文字說明;如發(fā)生違法行為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做好驗傷、鑒定等取證措施。
程序要點:
1.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不聽勸阻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一律依法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
2.實施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依法履行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告知其相關事項、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xiàn)場筆錄等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3.對非法燃放的單位或者個人作出罰款處罰決定時,應當對現(xiàn)場扣押的煙花爆竹依法予以沒收。沒收較大數(shù)量煙花爆竹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二)非法攜帶、托運、郵寄、快遞、夾帶行為
取證要點:
1.詢問違法嫌疑人。重點詢問公共交通工具的種類、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員的密集程度;攜帶的煙花爆竹的來源、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等情況。
2.詢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詢問重點參照詢問違法嫌疑人的內容。對當事人拒絕承認的案件,盡量收集二名以上現(xiàn)場目擊證人的證言?,F(xiàn)場目擊證人可以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售人員、乘客或者社保隊員、執(zhí)勤民警等,如執(zhí)勤民警作為證人的,不應當參與案件辦理。
3.收集物證。對現(xiàn)場查獲的煙花爆竹應當依法予以扣押。
4.根據案件情況收集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如當場發(fā)現(xiàn)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員較為密集的,或者攜帶、托運、郵寄、快遞、夾帶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較大的,可以通過執(zhí)法取證儀、手機等設備攝錄現(xiàn)場視頻,并輔以文字說明。
程序要點:
1.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運、郵寄、快遞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郵寄、快遞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不聽勸阻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一律依法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
2.對現(xiàn)場查獲的煙花爆竹進行扣押時,應當依法履行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告知其相關事項、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xiàn)場筆錄等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3.對非法攜帶、托運、郵寄、快遞、夾帶的煙花爆竹,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沒收較大數(shù)量煙花爆竹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三)非法儲存行為
取證要點:
1.詢問違法嫌疑人。重點詢問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目的,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的來源、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以及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地點、周圍環(huán)境等情況。
2.詢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詢問重點參照詢問違法嫌疑人的內容。現(xiàn)場目擊證人可以是周邊的群眾、社保隊員、執(zhí)勤民警等,如執(zhí)勤民警作為證人的,不應當參與案件辦理。
3.收集物證。對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應當依法予以扣押。
4.制作現(xiàn)場筆錄和照片。對儲存地點、門號牌、周圍環(huán)境等具體情況進行客觀記載并拍照固定。
程序要點:
1.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
2.對現(xiàn)場查獲的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應當立即扣押。實施扣押措施時,應當依法履行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告知其相關事項、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xiàn)場筆錄等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3.對非法儲存的單位或個人作出罰款處罰決定時,應當依法對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罰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沒收較大數(shù)量煙花爆竹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其他相關違法行為
行為類型:
1.非法經營。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應當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罰款處罰。對于超出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的許可經營范圍、有效期或者在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外經營煙花爆竹,或者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關于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guī)格、品種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罰款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2.妨礙公務。在公安機關查處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行為時,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擾亂秩序。在公共場所或者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周邊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群眾聚集,交通擁堵,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或者致使單位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證要點:
1.對非法經營行為,要重點查明是否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查明經營許可是否在有效期內,經營許可的范圍,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行為人實際經營的范圍和場所,以及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的來源、規(guī)格、品種、數(shù)量等情況。
2.對妨礙公務行為,要重點查明阻礙民警執(zhí)法的具體情形,如民警受傷的,要及時進行傷勢鑒定。
3.對擾亂秩序行為,要重點收集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造成的人群聚集、交通阻塞等社會影響,或者致使單位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實際后果等證據,尤其是現(xiàn)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和現(xiàn)場監(jiān)控設備攝錄的視頻資料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