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同步錄音錄像的刑事案件類型總結(jié)
一、應當同步錄音錄像刑事案件類型
(一)訊問/詢問過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9條之規(guī)定: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2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08條、《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guī)定》(公通字〔2014〕33號)第4條、第5條、第6條之規(guī)定:
應當進行錄音錄像的案件類型,主要有三種:重大犯罪案件、在特定場所或用特定方式進行訊問的案件以及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
“重大犯罪案件”包括:
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犯罪案件;
3.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犯罪案件;
4.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shù)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guī)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xiàn)場進行的訊問。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在特定場所或用特定方式進行訊問的案件”包括:
1.在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2.通過網(wǎng)絡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
2.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供述不穩(wěn)定,翻供可能性較大的;
3.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案件事實、證據(jù)存在較大分歧的;
5.共同犯罪中難以區(qū)分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的;
6.引發(fā)信訪、輿論炒作風險較大的;
7.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8.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情形。
9.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fā)〔2016〕18號)第5條第1款之規(guī)定:
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二)其他偵查過程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4條之規(guī)定:
公安機關開展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查封、扣押等偵查活動,應當邀請有關公民作為見證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對有關偵查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筆錄中注明有關情況。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21條第2款之規(guī)定:
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352條第2款之規(guī)定:
辦案地公安機關可以委托協(xié)作地公安機關協(xié)助進行遠程視頻訊問、詢問,訊問、詢問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shù)據(jù)取證規(guī)則》第34條之規(guī)定,對以下犯罪案件,網(wǎng)絡在線提取、遠程勘驗過程應當全程同步錄像:
1.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
2.電子數(shù)據(jù)是罪與非罪、是否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關鍵證據(jù)的案件;
3.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5.其他需要全程同步錄像的重大案件。
二、錄音錄像工作要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guī)定: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08條、《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guī)定》第3條、第8條、第10條之規(guī)定,錄音錄像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2.錄音錄像應當自訊問開始時開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指印后結(jié)束。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一致。
3.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可以使用專門的錄制設備,也可以通過聲像監(jiān)控系統(tǒng)進行。
4.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三、錄音錄像是否隨案移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9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高檢發(fā)釋字〔2019〕4號)第76條之規(guī)定: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審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四、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申請,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訊問錄音錄像的,對有關證據(jù)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法發(fā)〔2013〕11號)第8條第2款之規(guī)定: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xiàn)場訊問以外,在規(guī)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