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執(zhí)法指引
為切實維護校園安全穩(wěn)定,有效預防學生欺凌行為、整治學生欺凌現(xiàn)象,保護在校學生正當權益,依法懲治侵害在校學生違法犯罪,規(guī)范公安民警處置學生欺凌警情和辦理相關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結合公安機關執(zhí)法實際,整理本執(zhí)法指引,供大家在辦理校園欺凌違法犯罪案件中參考使用。
一、總的原則
1.學生欺凌,是指發(fā)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包括:
(一)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
(二)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
(三)索要財物的;
(四)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的;
(五)實施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
(六)記錄、錄制、散布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
(七)其他欺凌行為。
2.公安機關參與治理學生欺凌現(xiàn)象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為先、教育引導與適度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會同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具有長效性、穩(wěn)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欺凌工作機制。
3.公安機關處置學生欺凌警情,應當及時、快速出警,堅持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尊重未成年人本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可采取著便裝、駕駛民用車輛等社會影響較小的方式,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民警承辦。案件被害人為未成年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4.辦理學生欺凌案件,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和依法辦案的原則。在全面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區(qū)分學生欺凌行為的性質,按照寬容包容不縱容、關心關愛又嚴管的要求,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及時處理。
二、接處警和分類處置
5.公安機關要深化“護學崗”“高峰勤務”等護學機制,強化校園周邊、公共場所巡邏防控。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學生欺凌違法犯罪線索摸排,及時發(fā)現(xiàn)、干預、制止學生欺凌行為。
6.對于群眾的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機關交辦、移送的案件線索,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必須接受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得推諉。
7.對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報案,無論未成年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時是否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行政責任年齡,均應先接報案、及時立案(行政案件)或立案審查(刑事案件),在全面收集固定證據(jù)、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不滿十四周歲的違法行為人,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違法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不滿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審查期限內查清案件事實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對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案件繼續(xù)偵查。
8.處置學生欺凌警情,公安機關要迅速制止學生欺凌行為、控制事態(tài),做好現(xiàn)場管控工作,相關工作情況要全程錄音錄像,及時開展走訪調查,調取監(jiān)控視頻和相關視聽資料,扣押相關物品,及時處置欺凌案事件網上違法有害信息,防止輿情炒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9.處置學生欺凌警情,對判斷為“玩笑打鬧”或一般糾紛,不構成治安違法的,可以會同學校予以批評教育;對未成年在校生實施情節(jié)輕微的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欺凌行為,尚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可以推動所在學校依據(j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訓導及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參加校內服務活動、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yè)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等適當?shù)墓芾斫逃胧?/span>
10.對實施有《刑法》規(guī)定的學生欺凌行為、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以及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及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j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等矯治教育措施。根據(jù)《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jù)情況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1.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矯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12.對年滿十四周歲,有證據(jù)證明涉嫌侮辱、毆打他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根據(jù)具體情況確有必要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時應準確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和執(zhí)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13.對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學生欺凌行為,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
14.違法行為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適用快速辦理程序。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一律在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辦理,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四個一律”要求,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不宜到場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采取和緩的方式,以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語言進行。堅持一次詢問原則,盡可能避免多次反復詢問,造成次生傷害。確有必要再次詢問的,應當針對確有疑問需要核實的內容進行。詢問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必要時引入專業(yè)社會力量。同時,應當根據(jù)未成年被害人的實際需要及當?shù)厍闆r,協(xié)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y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等救助保護措施。
15.在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旅館業(yè)經營者存在違反公安部“五必須”規(guī)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以及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監(jiān)護人不盡監(jiān)護責任,場所運營單位和相關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6.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教唆、脅迫、引誘學生及實施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采取矯治教育措施,或配合教育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專門教育。
三、法律適用
1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依法追繳、收繳。屬于被侵害人的財物及時退還。
18.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的,要依法提請并推動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準追訴。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19.學生欺凌案件中涉及侵犯人身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一)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予以治安處罰,被侵害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依照該條第二款第二項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符合《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殺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女性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采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侮辱、誹謗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jié)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guī)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猥褻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以猥褻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刑事責任。猥褻兒童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20.學生欺凌案件中涉及侵犯財產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一)搶奪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搶奪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搶奪未成年人財物,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強行索要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學生欺凌行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敲詐勒索予以治安處罰。對未成年人敲詐勒索,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予以治安處罰。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損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學生欺凌案件中涉及侵犯公共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22.辦理學生欺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綜合考慮其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認罪認罰和初犯、偶犯、過失犯罪、在校學生犯罪等情況,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
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未成年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當盡量縮短辦案期限;未成年人被拘留、逮捕的,應當盡量縮短羈押時間,服從管理、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及時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并根據(jù)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在生活和學習上給予照顧。
23.對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經征得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解除人身保護措施。
24.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械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xiàn)實危險,必須使用械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為限度,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發(fā)現(xiàn)實施犯罪的人為未成年人的,不得對其使用武器,但是行為人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四、證據(jù)收集
25.公安機關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強化證據(jù)意識,做到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調取證據(jù)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26.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應當注意收集的物證主要包括:
(一)作案工具,如刀具、斧頭、棍棒等;
(二)現(xiàn)場遺留物;
(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7.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應當注意收集的書證主要包括:
(一)證明受害人遭受損害的醫(yī)療診斷結論、醫(yī)療票據(jù):
(二)與案件有關書信、日記、字條、收據(jù);
(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等。
28.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收集違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結合案情重點查清下列細節(jié):
(一)欺凌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shù)、頻率,經過等情況;
(二)嫌疑人行為目的、動機,對欺凌行為和后果的認知,悔改表現(xiàn);
(三)案發(fā)時,在場人員基本情況(特別注意查明各自年齡)和具體行為表現(xiàn)、特征,相互之間的關系,多人行為中各自地位、作用;
(四)欺凌行為對被(侵)害人的身體和心理、財產等方面造成的危害后果,對正常學習、生活的影響,以及對校園其他學生的影響;
(五)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在場人員等的家庭情況、在校日常表現(xiàn)情況;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案件細節(jié)。
29.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應當注意收集的視聽資料主要包括: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違法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jiān)控視頻,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xiàn)場處置的視頻資料,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jiān)控視聽資料:
(二)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xiàn)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三)其他視聽資料。
辦案中要注意保存詢(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和勘驗現(xiàn)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音錄像資料。
30.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收集的電子數(shù)據(jù)主要包括:
(一)涉案人員使用的電子設備中與案件有關的視音頻資料等電子數(shù)據(jù);
(二)違法嫌疑人在網上發(fā)布的與案件有關的視音頻資料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
31.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需要進行傷情、精神損傷等鑒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固定證據(jù),出具鑒定聘請書。對被損毀的物品應當及時委托價格認定。
32.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現(xiàn)場勘驗、勘查過程中,應當全面記錄勘查時間、地點、現(xiàn)場方位,現(xiàn)場物品的擺放、陳設情況,現(xiàn)場周邊搜索情況、現(xiàn)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33.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可以依法組織涉案人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進行辨認,對違法犯罪場所進行指認。
34.辦理學生欺凌違法犯罪案件,應當注意重點查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時是否已滿十二、十四、十六、十八周歲。
證明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時的真實年齡,一般應當有嫌疑人關于年齡情況的陳(供)述,證人、被害人關于嫌疑人年齡的證言、陳述,以及嫌疑人戶籍證明等書證。嫌疑人年齡存疑,可能影響定性處罰的,應當結合嫌疑人戶籍資料底卡、醫(yī)院出生證明、獨生子女登記、人口普查、學籍檔案、兵役登記、疫苗接種記錄等書證,以及嫌疑人親友、鄰居、接生人員、同齡人員、戶籍地居(村)委會干部的證言等證據(jù)綜合審查判斷,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骨齡鑒定作為參考。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時已滿相應法定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認定。相關證據(jù)足以證明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但無法查明確切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法定責任年齡。
35.公安機關可以對學生欺凌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根據(jù)實際需要并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
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的報告可以作為辦理案件和矯治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
五、相關要求
36.未成年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jù)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將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37.本指引僅供執(zhí)法辦案時參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