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打工人”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都已經(jīng)過了試用期,單位一直都遲遲沒有簽合同,隱隱覺得不對,奈何是個法律小白,哪里不對又說不出來。聽了這悲慘遭遇,只想感嘆一句:“無良“東家”年年有,學好勞動法才是真。”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說說關于勞動合同相關小常識。
一、勞動合同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
實踐中,這種情況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定義務,在用工時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是導致產生大量的勞動糾紛,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維護的重要因素。
本條第一款是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原則的規(guī)定。書面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j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憑證。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勞動合同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而非口頭合同。
本條第二款是對補簽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標準和依據(jù)。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勞動關系建立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定時間內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已經(jīng)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及時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基礎。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不愿意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因缺乏有力的證明而難以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條對用人單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相應的措施,即“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對勞動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guī)定的,則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