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新法學習
2020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種罪名。
一、干擾司機駕駛罪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以及駕駛人員與乘客發(fā)生紛爭后違規(guī)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fā)生后,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
法條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惡搞英雄烈士
近年來, 網(wǎng)絡上不時出現(xiàn)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給英烈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chuàng)傷,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納入犯罪。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高空拋物罪
這么多年以來在實踐中,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大多是經(jīng)由民事處理途徑處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嚴重受傷或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為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刑法》修正,將高空拋物行為入刑釋放了對高空拋物予以嚴懲的信號。高空拋物入刑,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高空拋物現(xiàn)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將高空拋物這種不文明的行為入刑。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四、冒名頂替罪
關于冒名頂替上學入刑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從“冠縣陳春秀被冒名頂替”,到“濟寧茍晶被冒名頂替”,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個中無不充斥著違法亂紀的影子,盡管事后相關責任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眾的強烈不安。如何加大懲處力度、遏制亂象,成為亟待正視的課題。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冒名頂替入學、就業(yè)安置等行為入刑。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p>
以上就是政華整理的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法罪名,引起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