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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021-07-12 06:45
來源:政華教育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的考試當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一個高頻考點,下面政華教育給大家梳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

一、概念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由此可見我們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本身違法或者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時候不是自由、自愿的或者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瑕疵,那會影響到我們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從而影響到能否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們重點來學習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考試除了原文考察還會通過案例題的形式來進行考察,所以在這里我們重點是理解不同情形所導致的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何民事法律行為都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的,因此,我們去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時候,必須能夠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如果不行,就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產生自己期望的法律效果,所以行為人就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的意思表示真實就是行為人要表里如一,不能是虛假的,如果是虛假的,那就是無效的。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原則上是應當產生當事人期望的效果,但是,這有個前提,不違反法律、行政發(fā)給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違背了效力也是無效的,比如毒品買賣合同,違反法律就是無效的,再比如某知名女明星簽訂的代孕合同、棄養(yǎng)子女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他也是無效的。

三、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不滿八周歲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是收禮物,也是無效的,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其利益受損。

(二)虛假意思表示無效

所謂虛假意思表示就是行為人和相對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雙方都不希望這個行為能夠真正的發(fā)生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虛假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首先,違反的一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也就是全人大以及全人常制定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比如說民法典顯然全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了定金的數(shù)額最多不能超過主合同的數(shù)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買100萬的房子,交了30萬定金,那么超過百分之20的部分,也就是10萬無效,沒超過的20萬有效。但是如果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謂的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社會一般利益的問題,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善良風俗就是一般的道德觀念。

(五)相對人與行為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若行為人為了一己私利,雙方相互勾結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明顯的不合法,所以從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是市場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fā),應當認定為無效。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好,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好,這兩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其實是確定的,但是有的時候,行為雖然成立了,但是效力有效還是無效,沒有一開始就確定下來,我們叫做效力待定。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超越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超越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拒絕追認的無效。

(二)無權代理行為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五、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等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的誤解不足以能夠撤銷合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行為性質、標的物的種類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錯誤的認識發(fā)生誤解,并且造成較大損失的才可以撤銷。

(二)欺詐

對于重大誤解來說一般是行為人自己的過失而產生的錯誤認識,但有的時候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是因為對方的故意欺詐,誘使我們陷入錯誤認識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是可撤銷的。欺詐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將虛假情況故意告知對方,二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三)脅迫

脅迫是因為對方的威脅,迫使行為人產生了恐懼而被迫做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本身就是非法的。通過威脅對方或者對方家人以及親人的健康生命財產或者限制對方人身自由等手段,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許。因此,不管是相對人脅迫還是第三人脅迫,同樣都是可撤銷。

(四)顯示公平

所謂顯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們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重在理解,在做題的時候遇到不同的案例能夠判斷出不同情形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即可。下面我們通過一個例題來檢驗大家是否能夠掌握民事法行為的效力。

【例題】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某乙乘機表示愿意借給甲2000元,但半年后須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示同意。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

A.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B.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C.因脅迫而無效

D.因脅迫而可撤銷

【答案】B

【解析】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題中,乙趁甲兒子病重急需用錢而與之訂立合同,因此此合同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顯示公平,可撤銷,故此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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