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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權?《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蹦菫槭裁础睹穹ǖ洹芬O立居住權呢?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或許會遇見過在結婚時,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要求房產加名,一方不愿意加名字,由此帶來家庭矛盾;或者在一些大城市,購房壓力大,父母傾盡所有出資為子女購得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子女的名下,這樣就會存在很大的風險,未來可能導致父母最后錢沒了,房子也沒。面對這種種房屋的問題,居住權應運而生。居住權的設立可以為部分弱勢群體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時有助于解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以保障養(yǎng)老居所等需求。
在對設立居住權概念和背景有初步了解之后,接著我們再來共同來探討一下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如何考察這個知識點。往往一個新法條內容的增加,將會成為我們考試的熱點。
一、明確考察的形式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針對“居住權”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二種:
(一)細節(jié)考察;
(二)案例考察(多為單選題,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學習內容注重細節(jié)
居住權是權利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一)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采用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
(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四)居住權的內容:核心目的是為居住,因此居住權的內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原則上也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試題演練】
(單選)下列關于居住權說法,正確的是:( )
A.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
B.居住權必須無償設立
C.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D.居住權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
【答案】C。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項表述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不能進行收益,因此A項錯誤?!睹穹ǖ洹返?68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由此可知,B項表述錯誤,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是無償的,但不是必須的無償,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約定從約定。C項正確,居住權的設立并非是居住權合同簽訂就成立,而是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第369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D項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
通過對知識點的梳理和對相關題目的分析,可以總結出在事業(yè)單位考試的備考中,關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權”的學習,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居住權,以及居住權設立的立法背景,其次,對居住權有初步的了解之后重點學習如何設立居住權,以及涉及到居住權設立的一些細節(jié)的把握,最后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精準的記憶,循序漸進,成功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