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典修改亮點——居住權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有很多新增亮點,比如在物權之用益物權中設立“居住權”。面對這個新增的物權,大家可能會有一些小疑惑,什么是居住權,和租賃有何區(qū)別?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這個新伙伴。
一、居住權的定義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中的一種?!睹穹ǖ洹返谌倭鶙l規(guī)定: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二、設立方式
1.設立居住權,要求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梢姺蓪υO立居住權有嚴格的形式要求。原因有二:第一是為了保障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
2.原則上居住權無償設立。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一般情況下給他人設立居住權是為了保障他人在沒有房子所有權的情況下達到合法居住的目的,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原則上是無償設立的。
3.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住權消滅需要及時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三、居住權和租賃的區(qū)別
1.居住權是物權,具有絕對性和對世性;租賃合同是債權,具有相對性。
2.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而租賃合同相對來說具有短期性。
3。居住權一般是無償?shù)模赓U是有償?shù)摹?/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