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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年考情來看,事業(yè)單位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政治、經(jīng)濟、法律、管理、公文、科技、人文等內容。其中對于法律部分的考查占比較大,而且一直是重點和難點。從考察方式來看,有識記型、理解型。從考察范圍來看,主要有法理學、憲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其中對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要以識記型考法為主,內容上重在考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近年來結合社會熱點考察的趨勢有所上升,題目形式和內容相對比較靈活,因此對于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需要在識記的基礎上加深理解。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行政內部法律關系、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行政救濟法律關系。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主要還是以行政管理(“官管民”)和行政救濟法律關系(“民告官”)這兩個方面為主。在復雜的社會生活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行政主體主動作為履行職權,難免會和行政相對人發(fā)生爭議,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和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必須要對國家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因此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下中公教育主要就行政訴訟的管轄進行論述。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
【縣部】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海關】海關處理的案件;
【重大復雜】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其他】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復議的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選擇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限制人身自由】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地、經(jīng)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不動產(chǎn)】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