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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淺析死刑
在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中,法律都是經(jīng)常會考到的內(nèi)容,而其中刑法部分的死刑制度題目是考生很容易做錯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下面就帶著大家進入死刑內(nèi)容的學習。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其也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首先,我國《刑法》對于死刑的適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其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其次,對于一些特殊的對象,是不適用死刑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可改造性較強,改造成功重新回歸社會的可能較大,所以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絕對不適用死刑。對于懷孕的婦女,我們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其次腹中的胎兒是無辜的,所以對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也絕對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并不是絕對不適用死刑,只要其采取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可以適用死刑了,所以題目喜歡在此設置陷阱,我們需要特別注意。
最后,對于死刑的核準程序,我國《刑法》規(guī)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由此可以看出,死刑立即執(zhí)行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而死刑緩期執(zhí)行是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所以死刑緩期執(zhí)行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我們需要特別注意。
【試題練習】(多選)關于死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相對不適用死刑
B.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絕對不適用死刑
C.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D.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絕對不適用死刑
【答案】B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從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絕對不適用死刑的,而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并不是絕對不適用死刑,而是相對不適用死刑的。故本題答案為BD。
在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中,經(jīng)常會對死刑的有關制度進行考查,例如哪些對象絕對不適用死刑,哪些對象相對不適用死刑,死刑該如何核準等,其主要是記憶性的考查。希望通過上文的講解,考生能夠更好地掌握死刑這一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