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web/img/banner_ad_1.jpg)
2022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責任年齡的解讀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fā)展,當今的青少年更加早熟,伴隨而來的就是其犯罪更趨于低齡化。為了順應這種變化,懲治諸如2019年“大連13歲男孩強奸殺人案”這類低齡化犯罪,立法機關在2021年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較大修改。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新修內容考察較多,接下來就對其進行解讀。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我們重點解讀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中的新修部分。解讀如下: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上述規(guī)定,首先我們要了解,刑法上的最低定罪年齡已經(jīng)降低至12周歲,而不再是之前的14周歲,簡言之,只要犯罪人已滿12周歲,就可對部分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滿12周歲的人則屬于無刑事責任年齡人,對任何犯罪行為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不滿”不包含本數(shù),“已滿”則包含本數(shù);
其次,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也僅可能需要對兩種犯罪負責,即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不包含其他類型的犯罪;
再次,上述年齡段人員犯了上述兩類罪名之一后,還要求造成一定結果,即要么致人死亡,要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否則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荚囍薪?jīng)常誤導我們的是后者,如果題目里缺少“特別殘忍手段”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等嚴格條件,均不符合本法的定罪要求。
最后,在符合以上所有條件的情況下,還需要滿足“情節(jié)惡劣”的要求,并且在程序上也必須經(jīng)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才可以確定讓其最終承擔刑事責任。
【試題練習】(判斷)李某在13周歲時由于和鄰居周某發(fā)生糾紛,一怒之下持刀捅傷周某,導致周某重傷,9個月后才恢復健康。如果經(jīng)過最高檢核準,可以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
【答案】錯誤【解析】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題中李某在憤怒之下捅傷周某,致其重傷,并不屬于特別殘忍手段,也未說明對周某造成了嚴重殘疾以及情節(jié)惡劣,此時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不能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故本題說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