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識】“逮捕”知識點學習
【公安知識】“逮捕”那些事
一、逮捕的適用條件
逮捕的類型 | 證據要件 | 刑罰 | 社會危險性要件 |
一般逮捕 |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 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 |
徑行逮捕 |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 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 曾經故意犯罪 | |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 |
轉化逮捕 | 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
【知識點撥】一般逮捕需要三條件:證據、徒刑、有危險。
二、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zhí)行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知識點撥】公安機關為執(zhí)行機關,無逮捕決定權。
三、逮捕的批準、決定程序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知識點撥】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四、逮捕的執(zhí)行程序
1.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2.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知識點撥】逮捕程序:兩個24小時。
五、考情分析
2021年廣東省考公務員考試《公安專業(yè)科目》試題第10題、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安專業(yè)科目》試題第26題、2019年廣東省考公務員考試《公安專業(yè)科目》試題第30題等。
【真題感知】
(單選題)某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認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于是作出了逮捕被告人的決定,那么應當由( )來執(zhí)行逮捕。
A.公安機關
B.國家安全機關
C.人民檢察院
D.人民法院
【答案】A【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钡诎耸畻l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故正確答案為A。
逮捕的程序?
【操作規(guī)程】
1.確認符合逮捕法定條件。
2.制作《呈請逮捕報告書》。
3.經辦案部門同意、審核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
5.將《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6.收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憑批準逮捕決定書開具《逮捕證》。
7.出示工作證件,表明民警身份。
8.核實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9.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逮捕,令其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填寫日期,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注明。
10.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押送至看守所羈押。
11.執(zhí)行逮捕后,將執(zhí)行回執(zhí)及時送達做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未能執(zhí)行的,將回執(zhí)送達檢察機關,并寫明未能執(zhí)行的原因。
12.制作《逮捕通知書》,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13.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在24小時以內通知,但應當在通知書上注明原因;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通知。
14.執(zhí)行逮捕后,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15.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將其立即釋放,并在3日以內,將釋放理由書面通知原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
【注意事項】
1.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社會危險性條件。
“有逮捕必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2.對于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fā)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5.在羈押期間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fā)現(xiàn)后的12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被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在3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
6.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而未說明理由的,可以要求檢察機關說明理由。
7.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5日內制作《呈請復議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送交原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復議;如果要求復議意見不被接受,需要復核的,應當在5日內制作《呈請復核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連同《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檢察機關復核。
【主要法律、法規(guī)依據】
依據一: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第59條)
依據二: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刑事訴訟法》第60條1款)
依據三:
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17條)
依據四: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71條)
依據五: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逮捕證》,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zhí)行,也應當將回執(zhí)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zhí)行的原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2條)
依據六:
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注明。
執(zhí)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3條)
依據七:
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fā)給被逮捕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并將釋放理由書面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4條)
依據八:
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5條)
依據九:
在羈押期間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fā)現(xiàn)后的十二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的三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guī)定》第8條2、3款)
依據十: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五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復核的,應當在五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