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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與終止調查的區(qū)別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2項規(guī)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1、不予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因其具有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法定情形而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被依法不予處罰的人,不會因此有違法前科,這是“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1)、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14、19條,依法不予處罰有八種情形:
(a)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
(c)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d)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e)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f)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g)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h)有立功表現(xiàn)的。
(2)、值得注意的是(a)、(b)兩種情形不管后果多嚴重情節(jié)多惡劣,都必須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其余的情形是“或者不予處罰”,而不是應當不予處罰,這里法律賦予了公安機關自由裁量權,具體要結合個案來判斷。
2、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通常包括三種情形:
(a)有充足證據(jù)證明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不存在;
(b)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違法事實成立;
(c)沒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對于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能予以處罰,應當作不予處罰決定。而對于證據(jù)不足的疑案,應當推定為沒有違法事實。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72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第3項規(guī)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該條款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予處罰的具體規(guī)定類似,存在重合。
對此,認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圍的違法行為若不予處罰的話,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95條第2項作不予處罰。違反其他法律的不予處罰行為則適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予處罰決定應適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172條。
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59條第1項:“經(jīng)過調查,沒有違法事實的,經(jīng)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的,終止調查”。
1、沒有違法事實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是兩個概念。
沒有違法事實,是指有證據(jù)證明違法事實根本就不存在;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是指證據(jù)不足,無法證明違法事實成立。
2、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根據(jù)《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72條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而沒有違法事實的,則應根據(jù)《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59條作出終止調查的決定。
總結
1、擬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時,應當首先明確該違法行為是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還是其他行政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其次再選擇正確的法律條款?!吨伟补芾硖幜P法》無終止調查的條款,只有適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才能作出終止調查決定。
2、不予處罰適用于違法行為人有法定不予處罰情形,或窮盡調查后現(xiàn)有證據(jù)仍不能證實違法事實成立的情形,也即是說不予處罰針對的是行為人。而終止調查主要針對案件經(jīng)過調查后認為沒有違法事實或者超過追究時效、違法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形,即終止調查針對是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