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推進移風易俗!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舉行“推進移風易俗 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全國婦聯家庭和兒童工作部副部長何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出席發(fā)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fā)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圖為新聞發(fā)布會現場。
移風易俗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fā)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fā)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xù)三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婚姻家庭領域矛盾糾紛化解,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回應人民關切,最高法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此次發(fā)布的四個案例精選自地方法院報送的典型案件。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對于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引導社會形成文明風尚,統一類似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彩禮來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歷史悠久。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蘊含著兩個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來,彩禮數額持續(xù)走高,有人罔顧家庭經濟情況,盲目將彩禮多少視為衡量愛情的標準;有人認為彩禮越多越顯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風悄然蔓延。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給付方家庭因彩禮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wěn)定埋下隱患,不利于社會文明風尚的弘揚。從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看,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近年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fā)的惡性刑事案件。從大量糾紛處理中,我們可以看到,高額彩禮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為矛盾糾紛的導火索,不僅不利于婚姻關系的建立和長期穩(wěn)定,甚至容易引發(fā)兩個家庭之間的對立、矛盾和沖突,影響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司法審判要立足社會現實,注重通過案件審判,引導人們向上向善向美,倡導建立以感情為基礎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堅決反對包辦、買賣婚姻,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彩禮最重要的特征,在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給付目的的情況下,應當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實事求是地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既要依法保障婦女權益,也要考慮高額彩禮負擔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的影響,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此次發(fā)布的四件典型案例均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充分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案改钢異圩?,則為之計深遠”,我們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引導父母從子女家庭幸福長遠打算,理性對待彩禮給付,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以實際行動營造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
二是以矛盾糾紛訴源治理為抓手,從社會治理高度推動高額彩禮專項治理。
2022年8月,由農業(yè)農村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等八個部門聯合發(fā)布《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農村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標是高額彩禮等陳規(guī)陋習在部分地區(qū)持續(xù)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農民群眾在婚喪嫁娶中的彩禮等支出負擔明顯減輕。從司法審判的角度,就是要通過案件審理,服務和保障高額彩禮問題的專項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涉彩禮典型案例,總結歸納裁判要點,既明確裁判規(guī)則,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也給予相關當事人以行為指引,推動建設文明社會風氣。人民法院在治“已病”的同時,充分發(fā)揮司法能動性,積極融入社會治理大格局,下大力氣預防“未病”,從源頭上規(guī)范給付彩禮行為。通過發(fā)出司法建議等方式促進完善村規(guī)民約。如福建省龍巖法院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構建“五聯四化”訴源治理體系,結合辦理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的問題,指導部分轄區(qū)45個村將彩禮金額、隨禮數額納入到村規(guī)民約中,為愛“減負”,破解“天價彩禮”治理難題,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三是以貫徹實施民法典為目標,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guī)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比如,在案例一中,判決進一步明確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該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再比如案例二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多時間,且已經生育一子。此種情況下,在處理涉彩禮返還糾紛時,就應當著重考慮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實。該案判決綜合考量上述事實,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充分保護了婦女合法權益。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對于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以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認識。案例三在這兩個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該案判決認為,案涉26萬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眾對彩禮的一般認知,可以認定為彩禮。同時,明確雙方登記結婚后仍工作、居住在兩地,并在籌備婚禮過程中,對于后續(xù)生活未形成一致規(guī)劃,沒有形成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存在共同消費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妥善平衡了雙方利益。彩禮和嫁妝都是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兩者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應當按照當地習俗適用相同的規(guī)則。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也要考慮嫁妝情況,比如案例四中,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就扣減了放置在男方處的嫁妝數額。涉彩禮返還糾紛中還存在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締結婚約及給付彩禮,一般由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參與,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給付或接收彩禮的,將其列為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慣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案例四對此進行了很好的探索??傊?,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法院統一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標準,加強以案釋法,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jié)儉的婚禮習俗。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絕大多數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們要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廣大家庭都要弘揚優(yōu)良家風,以千千萬萬家庭的好家風支撐起全社會的好風氣”。彩禮只是組建新家庭過程中的一個小環(huán)節(jié),背后卻牽動著移風易俗樹新風的大關竅,我們每一個人既是社會傳統習俗的遵循者,也是社會精神文明新風尚的創(chuàng)建者。希望大家尤其是青年朋友能夠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xù)聚焦涉彩禮糾紛的難點痛點堵點,完善司法解釋。本次典型案例發(fā)布后,我們將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強調了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原則,并對彩禮的范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等予以規(guī)范,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更好地回應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事實對數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王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與李某某(女)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地屬于低收入家庭。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xù)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糾紛,酌定李某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典型意義】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xù)三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遏制高額彩禮陋習、培育文明鄉(xiāng)風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期盼?;诓识Y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jié)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案例二
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張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yǎng)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fā)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fā)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民法典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彩禮糾紛案件中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應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收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決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例三
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wěn)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劉某與朱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fā)生糾紛,雙方于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xù)不到三個月?;楹笪瓷优?,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fā)生部分費用。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后續(xù)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xù)不到三個月,期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xù)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guī)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典型意義】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guī)定統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xù)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guī)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案例四
婚約財產糾紛中,接收彩禮的婚約方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張某某與趙某某、趙某、王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趙某某(女)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22年4月定親。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趙某和王某定親禮36600元;2022年9月張某某向趙某某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00元。趙某某等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并放置在張某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2022年9月,雙方解除婚約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張某某起訴請求趙某某及其父母趙某、王某共同返還彩禮1732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與趙某某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張某某不存在明顯過錯,但在案證據也能證實趙某某為締結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實,故案涉定親禮、彩禮在扣除嫁妝后應予適當返還。關于趙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審理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彩禮136600元,系張某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給趙某某,應由趙某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后,酌定返還121820元;關于案涉定親禮36600元,系趙某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某、趙某、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40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沒有就彩禮問題予以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涉彩禮糾紛。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締結婚約的過程中,一般是由男女雙方父母在親朋、媒人等見證下共同協商、共同參與完成彩禮的給付。因此,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當然,各地區(qū)、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彩禮接收人以及對該筆款項如何使用,情況非常復雜,既有婚約當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約當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禮的去向也呈現不同樣態(tài),既有接收一方將彩禮作為嫁妝一部分返還的,也有全部返回給婚約當事人作為新家庭生活啟動資金的,還有的由接收彩禮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的,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當事人,符合習慣,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從而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