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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易混淆的19組刑事法律術語,你了解嗎?
2024-08-23 03:34
來源:政華公考

常用易混淆的19組刑事法律術語,你了解嗎?

刑事篇

01.犯罪嫌疑人VS被告人

A.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B.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C.二者區(qū)別: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區(qū)分以檢察院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為分界線。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統(tǒng)一稱為被告人。

02.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VS罪犯

A.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稱謂。

B.罪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后,對確定犯罪的當事人的稱謂。

C.二者區(qū)別:依據無罪推定的刑法原則,除非經生效判決確認有罪的當事人稱為罪犯,否則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涉案當事人稱為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03.被告VS被告人

A.被告: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與原告相對應。

B.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C.二者區(qū)別:被告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特定稱謂,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特定稱謂。

04.辯護人VS代理人

A.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B.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存在被害人,由被害人委托行使相關權利的人,一般稱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C.二者區(qū)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稱為辯護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

05.起訴書VS起訴狀

A.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

B.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在涉及到爭議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C.二者區(qū)別:起訴書適用于刑事公訴案件,起訴狀主要適用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

06.訊問筆錄VS詢問筆錄

A.訊問筆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進行訊問的文字記錄。

B.詢問筆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對證人、被害人詢問過程及內容進行的文字記錄。

C.二者區(qū)別:①訊問筆錄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詢問筆錄針對的是證人、被害人;②訊問筆錄僅適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而詢問筆錄不僅適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還可以適用于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

07.刑事拘傳VS民事拘傳

A.刑事拘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B.民事拘傳: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證審判和執(zhí)行活動的正常進行,對必須到庭或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案件相關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08.刑事拘留VS行政拘留VS司法拘留

A.刑事拘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采取的一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B.行政拘留:在行政執(zhí)法程序中,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

C.司法拘留: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D.三者區(qū)別:①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②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依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十五日;③司法拘留是針對妨礙訴訟進程的一種排除性措施,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十五日。

09.看守所VS拘留所VS監(jiān)獄

A.看守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主要羈押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B.拘留所:羈押受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場所。

C.監(jiān)獄:國家刑罰執(zhí)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jiān)獄內執(zhí)行刑罰。

D.三者區(qū)別:①看守所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拘留所針對的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員;③監(jiān)獄針對的是被判處相應限制自由刑罰的罪犯。

10.偵查VS偵察

A.偵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措施。

B.偵察:為了弄清敵情及其他有關作戰(zhàn)的情況而進行的偵視探查活動。

C.二者區(qū)別:偵查屬于法律術語,偵察非法律術語,而是軍事術語,二者使用的語境與詞義有明顯區(qū)別。

11.法定不起訴VS酌定不起訴VS證據不足不起訴

A.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訴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B.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C.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包括: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D.三者區(qū)別: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作出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三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適用情節(jié)的不同。

12.死刑立即執(zhí)行VS死刑緩期執(zhí)行

A.死刑立即執(zhí)行:即通常所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zhí)行制度,死刑立即執(zhí)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B.死刑緩期執(zhí)行:即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是通常所說的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C.二者區(qū)別:二者都屬于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區(qū)別在于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13.違法行為VS犯罪行為

A.違法行為:指違反現(xiàn)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包括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B.犯罪行為: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

C.二者區(qū)別: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的違法,則是指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14.正當防衛(wèi)VS緊急避險

A.正當防衛(wèi):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B.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C.二者區(qū)別:①正當防衛(wèi)所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為;緊急避險所面臨的是“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危害的來源除了人的不法行為外,還包括大自然自發(fā)力量帶來的危險,動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帶來的危險等;②正當防衛(wèi)行為是與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抗,對其予以反擊、抵抗的行為,是積極的;緊急避險則是對危險的消極躲避;③正當防衛(wèi)所損害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則往往是第三者的權益。

15.從輕處罰VS減輕處罰

A.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對違法分子、犯罪分子適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

B.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對違法分子、犯罪分子適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

C.二者區(qū)別: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從輕,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處罰。

16.輕傷VS輕微傷

A.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B.輕微傷:是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的損傷。一般輕微傷愈合后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體態(tài)無影響或影響輕微。

C.二者區(qū)別:①通過法醫(yī)鑒定作出傷情是輕傷及以上意見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不涉及刑事責任,只涉及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機關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一般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17.公訴案件VS自訴案件

A.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B.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

C.二者區(qū)別:①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的;②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

18.緩刑VS假釋VS監(jiān)外執(zhí)行

A.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zhí)行,其執(zhí)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zhí)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zhí)行方式。

B.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zhí)行方式。

C.監(jiān)外執(zhí)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zhí)行方法。

D.三者區(qū)別:①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zhí)行而不是執(zhí)行原判刑罰,假釋是指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jiān)外執(zhí)行仍是執(zhí)行原判刑罰,只是執(zhí)行場所不同;②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jiān)外執(zhí)行可以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19.法條競合犯VS想象競合犯

A.法條競合犯:是單純的一罪,行為人實施一行為,但是觸犯了多個法條,罪名存在競合。

B.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罪名由于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fā)生競合。

C.二者區(qū)別:對于法條競合犯,要解決的是該嫌疑人應該適用何種法條的問題;對于想象競合犯,要解決的是數罪名怎么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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